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这些条件你必须了解
对于许多离婚的人来说,最难以割舍的是孩子,也是他们最不愿面对的部分。尤其是那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往往在孩子过得好时还能得到一丝安慰,但如果孩子的生活状况不佳,内心的焦虑和担忧便难以平复。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下面这个案例中的黄先生,就是其中一位。
案情:离婚后母亲患病难以抚养,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2008年9月,黄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五岁的女儿黄小某由母亲刘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自2009年起,刘某的精神状况逐渐恶化,无法正常工作,且其共同生活的外祖母也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刘某因担心孩子被“丢弃”,多次阻挠黄小某的正常上学。黄某多次尝试与刘某协商解决,但均未成功。2003年5月,刘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同年7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黄小某的抚养关系。
结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刘某作为母亲,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履行正常的抚养职责,且阻挠孩子接受教育,严重影响了黄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黄某虽非直接抚养人,但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仍无法保障孩子正常接受教育。因此,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小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
易轶律师讲法:
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应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依法判决,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父母的抚养能力或条件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引发新的抚养争议。因此,变更抚养权的法律程序也需及时启动。
一、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双方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应予准许。
(2)若父母无法达成一致,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二、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依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此外,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抚养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一方长期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导致探望权被剥夺,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总之,当父母一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足以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利益时,变更抚养权便成为一种合法、合理的选择。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首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