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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私自驾车外出受伤是否算工伤?法院终审判决明确界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95

某员工上班期间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受伤,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工伤条件。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某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肖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肖某是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员工。2008年6月1日,某单位的一辆小型越野车来到该公司进行换机油和三滤的常规保养。当天10时30分许,肖某未经公司批准,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擅自驾驶该保养车辆外出,途中与一辆大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肖某受伤。2008年11月7日,肖某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某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某县劳动保障局认为,肖某在未获公司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肖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肖某的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场所内发生,因此不构成工伤,判决维持原非工伤认定结论,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肖某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查明,肖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负有对保养车辆进行测试的工作职责,亦无法证明其驾驶行为已获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其受伤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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