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农用车违规上高速致5死2伤,高速公司被判连带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09

2003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且无尾灯装置的农用车(车主为陈某)驶入福建省漳浦县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收费站。王某谎称该车辆为施工车,收费站工作人员未核实情况,便为其发放通行卡,允许其进入高速公路。随后,该农用车行驶至同三线(闽)520公里处,与蔡某驾驶的丰田旅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5人死亡,其中一名妇女为晚期妊娠,另有两人重伤,7名死伤者中有五人为澳门居民。事故还导致旅行车损失达人民币296,425元。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农用车车主陈某主张,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禁止上高速公路,却仍违规放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家堡征收管理所则辩称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一步表示,收费员的发卡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王某受他人委托,在非工作时间驾驶该农用车前往石码镇,其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且明知农用车不得上高速公路仍违规上路,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赵家堡征收管理所作为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单位,明知农用车禁止上高速,仍违规发放通行卡,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该征收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单位承担。但由于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赔偿责任由其主管单位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代为承担。

此外,法院还指出,陈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依法负有垫付赔偿费用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但本案中,收费站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因此法院认定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由王某、陈某及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9名原告共计499,845元。赔偿金额按事故总赔偿额的70%计算。该案是福建省首例判决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