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后不到6个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立案么?
案情简介:原告不到6个月再次起诉离婚
1996年,原告罗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个性不合,被告李某经常对原告罗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罗某为此多次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收效甚微。2011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当日内原被告均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原告表示不离了。于是,2011年4月,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11年8月,原告再次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审判庭审理,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违反了离婚案件距离前次起诉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且原告所述的家庭暴力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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