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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子下班赶厂车撞玻璃墙 工伤认定公司不服法院驳回诉求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2

一名打工女性在下班途中因赶班车不慎撞上玻璃墙,导致脸部和手背受伤。她认为公司未在玻璃墙上设置警示标识,且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今年4月28日,何某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遂于5月2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9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结果。服饰公司仍坚持异议,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的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庭审中,各方对何某在下班途中赶厂车时撞上玻璃墙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工作时间前后”这一时间要素,法院认定何某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属于工作时间的延续,符合该条款的时间要求。

关于工作地点,法院指出,虽然何某受伤的地点并非其具体工作岗位,但该大楼一楼是员工离开厂区的必经之地,属于公司有效管理范围,其在离开厂区时的行为应视为合理的工作场所范围。

此外,法院认为,员工在下班途中为赶车而离开工作场所,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活动,符合“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畴。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员工存在疏忽,只要事故与工作相关,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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