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借款尚未还清,继承房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情简介:父亲死亡借款尚未还清
2010年9月,潘先生因经营需要向严先生借款25万元,期限一年,并口头商定月息2%。借款期间,因严先生急需用钱,潘先生陆续归还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潘先生无力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严先生鉴于潘先生能如期如数支付利息,诚信尚可,并未要求潘先生偿还剩余欠款,而潘先生亦按照之前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支付尚欠15万元本金的利息直至2013年6月份。
此后,虽严先生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潘先生均未能予以偿还。2013年9月5日,潘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严先生认为,债务人潘先生虽然已经过世,但是其生前留有遗产,潘先生的子女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潘先生生前所欠严先生的借款。
法院审理:继承房产子女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严先生自认的还款情况,潘先生生前累计已经支付款项21.5万元,因不能认定有约定利息,故前述款项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因此,本案借款尚欠的金额应为3.5万元。至于严先生还主张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应根据相应基数分段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居民建房用地清查补办申请表》以及《土地登记审批表》均在潘先生名下。潘先生生前留有房产,且远超过尚欠严先生的本息。潘先生的子女作为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并无存在遗嘱或遗赠等情形,相应遗产未分割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放弃继承之情形,故潘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潘先生的遗产价值显然大大高于本案借款本息,故本案借款本息应由诸被告共同承担。海沧法院遂判决潘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继承房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 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 房屋所有权及其 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 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 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本案中,潘先生的子女作为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并无存在遗嘱或遗赠等情形,相应遗产未分割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放弃继承之情形,故潘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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