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难以认定用于购房,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简介:张某诉王某、林某借款15万元用于买房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3月离婚。王某曾向张某出具落款时间为2006年10月2日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5万元。经司法鉴定,该借条是否属2006年书写形成无法进行鉴定。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林某共同归还15万元借款。
二、法院判决:该借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X法院依法对本案做出判决:该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律师说法: 虚假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在本案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用途为购房所需,但由于债权人张某及借款人王某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林某亦坚持本案为虚假诉讼,一、二审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本案借款非用于购房,非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为王某的个人债务有相应依据。理由如下:一、王某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林某均为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二、在林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王某在答辩中仅提出该写字楼系其与张某一同购买,房屋按揭款由其支付,该写字楼不宜进行分割,答辩中并未提到有部分购房款系向他人借贷的情况;三、从二审收集的户名为王某的银行活期存折看,2006年9月11日至2006年11月19日期间,存取款频繁,未出现异常,王某主张的其于10月2日各借款15万元不能与存折中的存款数额一一对应,故难以认定本案的借款已用于购房。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购房及林某对此知情或借款已得到林某认可,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