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导致购房纠纷如何处理?不能购房能否解除合同?
购房资格被取消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因非买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款项。以下案例即为此类情况的典型体现。
赵先生与亲家在北京看中一套房屋,于2011年1月10日与孙小姐、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过户之日以买受人指定的人为实际过户人”。随后,赵先生向孙小姐和曹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及装修押金共计703,000元。然而,北京市随后出台限购令,规定:本市户籍家庭若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暂停购房;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连续五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方可购房。由于赵先生已拥有两套房产,且其亲家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完成产权过户,赵先生遂起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孙小姐和曹先生则认为,赵先生可以指定其他人为购房人,因此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孙小姐、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应予以解除。庭审中,证人证言虽表明“其他人”具体明确,但该人仍不符合北京市购房政策,故法院未采纳卖方的答辩意见,最终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因政策原因导致购房资格或贷款问题而产生纠纷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若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返还。在合同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