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签阴阳合同避税风险大 法院支持真实合同约定
王先生(30岁)诉称,2009年7月,他通过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与黑龙江人李先生(37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产,总价为54万元。为了逃避税费,双方又于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签订了一份网签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仅为27.5万元,并以此合同进行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实际收到28万元房款,但李先生此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的26万元。尽管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但李先生始终未予回应,甚至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后离开北京,杳无音讯。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李先生,但其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其中关于房屋价格等条款存在不一致,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内容进行认定和履行。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双方最初签订的54万元总价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继续履行,因此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像王先生这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避税的做法是违法且不可取的。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容易造成法律认定上的困难,也为对方留下“假合同、真履行”的操作空间。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可能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可能触犯税收监管的相关规定。因此,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购房者应坚持签订和履行真实有效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