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保证房屋适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9月9日,其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其承租的第三人厦门超越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厦门市集美区天风路××-××号综合楼)一、二层(以下简称“讼争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人民币85万元,陈某应在交付房屋前确保其具备入住条件,包括水、电等基础设施按要求接入,店面门窗安装完毕,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店面门口周边围墙拆除。若陈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房屋,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年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若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某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陈某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
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自2013年12月1日起算,若因房屋建设未完成导致交付时间顺延,顺延不得超过两个月,若超出该期限,李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陈某退还已支付的一年租金85万元。2013年9月25日,李某已付清一年租金85万元。然而,陈某始终未能按约定将讼争房屋交付李某使用,至今已逾期四个月。李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已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2)陈某退还租金85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3)陈某支付违约金25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陈某承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陈某于2013年9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将承租的讼争房屋转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10年。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在交付房屋前应确保其具备入住条件,包括水、电接入、门窗安装、消防验收完成及围墙拆除。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若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某有权要求陈某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交付时间可视为违约时间;若李某选择终止合同,有权要求陈某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
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算,若因房屋建设未完成需顺延交付,顺延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李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陈某退还已付租金85万元。2013年9月25日,李某已支付一年租金85万元。
律师说法:
关于陈某提供的房屋是否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李某主张陈某未拆除围墙、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致使房屋无法使用。但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瑕疵直接影响其对房屋的使用或装修。相反,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已拆除围墙,且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也说明,相关程序在实践中并不构成使用障碍。因此,李某所称的房屋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李某未能充分证明陈某提供的房屋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实质性问题,故其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租金的请求不成立,但其主张的违约金仍可依法予以认定。以上为关于承租人未保证房屋适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