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签阴阳合同避税风险大 法院支持真实合同履行
王先生(30岁)诉称,2009年7月,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黑龙江的李先生(37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产,总房款为54万元。为了避税,双方又于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签订了一份价格仅为27.5万元的网签合同,并以此进行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实际收到28万元房款,但李先生此后便拒绝支付剩余的26万元。尽管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李先生始终未予回应。更令人气愤的是,李先生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便离开北京,杳无音讯。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李先生,但其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且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条款存在不一致,由此引发的争议应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内容进行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及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最初签订的54万元房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依法履行,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像王先生这样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不仅违法,还存在较大风险。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容易造成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同时也为对方提供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操作空间。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可能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面临法律救济的障碍。此外,此类行为还可能涉及逃避税收监管的问题,带来额外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购房者应坚持签订和履行真实、合法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