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遭遇开发商篡改合同如何维权及索赔?
2013年5月21日,狄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宣武区“中华家园”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于当天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然而,开发商在收款后,以到房地局备案为由,将狄某手中的合同收回,擅自将合同中约定的住宅用房改为配套用房,同时将土地使用年限由70年缩短为40年。狄某随后于2014年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原合同交付住宅,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狄某败诉。狄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根据开发商已取得的产权证标注,该房屋性质为配套用房,因此开发商无法按原合同约定交付住宅。法院指出,开发商在未征得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性质及使用年限,导致无法履行原合同,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开发商支付近8万元的违约金。
尽管狄某获得了部分赔偿,但她要求开发商提供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对此,律师周正己表示,开发商虽然私自更改了房屋用途和使用年限,但房屋的实际性质已无法更改。在这种情况下,狄某可以考虑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房,同时主张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