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办产权房屋合同是否有效?定金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通过宋某作为中介,以李某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区域的商品房,并按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发现合同上的卖方为张某,但签名却是钱某,遂前往房产局咨询并核实,得知该房屋实际由刘某购买并转售给张某,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的父亲随后找到刘某,经交涉,刘某同意退还17000元定金,并由李某的父亲出具收条,注明“另外补偿叁仟元整给房主”。然而,李某在向刘某索要剩余的3000元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该笔款项,并请求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钱某、宋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钱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刘某亦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刘某应返还全部定金20000元,而钱某作为合同签订方,收取了定金,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李某3000元定金,并由钱某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