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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购房合同纠纷:买家起诉要求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85

案例简介:存量房购房合同引发纠纷,买家要求返还定金

原告张丑诉称:被告名下的泰山小区301室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依法不得进行上市交易。被告在签订买卖协议时隐瞒了该房屋的性质,导致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内除饮水机、穿衣镜外的所有家具一并归原告所有。原告在支付定金后反悔,将房屋内的所有家具搬离。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被告姚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已明确告知原告该房屋的性质,合同中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因此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被告范见则辩称: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返还定金请求。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卖家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若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定金;若因原告原因导致过户无法完成,则原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2)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

律师说法: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原被告之间就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因标的物不合法,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基于该无效合同收取的定金应视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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