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购房合同产生纠纷 买家起诉要求请求返还定金
案例简介:存量房购房合同产生纠纷,买家请求返还定金
原告张丑诉称:被告名下的泰山小区301室房屋系小产权房,依法禁止上市交易。被告隐瞒前述情况,就该房屋同我签订买卖协议,并达成一致,涉案房屋内除饮水机、穿衣镜外,全部家具随房屋一同归我所有。原告收取定金后反悔,将涉案房屋中的家具全部搬走。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我定金。被告姚掏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涉案房屋的性质在签订购房协议前我已明确告知,合同中亦有说明。被告范见辩称:购房协议有效,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卖家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约定,因被告原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的,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定金;因原告原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
律师说法: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系小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案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标的不合法,存在无效事由,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自是无效,则被告依照该无效合同收取的房屋定金则应当视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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