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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解析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08) 浏览 130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这类合同常见于使用频率较高的场景,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如供水、供电合同)、保险合同以及货物运输合同等。虽然格式条款通常以书面形式存在,但也可能以其他形式出现,例如商家在经营中提出的口号,如“假一赔十”或“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均可视为格式条款。在实际应用中,格式合同多由公用企业和服务行业提供。有时,这些企业会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设置不平等或具有歧视性的条款,例如银行单方面规定滞纳金比例、商店强制搭售或免除自身责任,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服务中“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此类条款往往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弊端?
为防止格式条款带来的不公平影响,《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使用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例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同时在对方要求下作出说明。此外,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然而,若合同双方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即使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也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例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但双方另行约定为10%,则应按照10%的标准执行,不适用格式条款中的2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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