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生效条件,承诺的形式有哪些?
一、承诺的生效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诺的形式有哪些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也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的形式还应注意三个问题:1、对于以对话形式作出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一般应即时作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2、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除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