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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定义及成立条件详解:法律效力与核心要素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88

一、要约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特定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希望通过该意思表示与受要约人达成合意,从而建立合同关系。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约束力:要约人作出要约后,需受其约束;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可以基于该要约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由此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具有双向性。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通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成立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备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具体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明确的、特定的,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并据此作出承诺。
(2)要约内容应包含合同成立所需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这些条款必须足够明确,使得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只需表示同意,而无需进一步协商,从而确保合同的成立。

2.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即受约束
要约必须体现出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也就是说,要约人应在意思表示中表明,一旦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将受其约束。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如直接对话或电话沟通,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表达,适用于较为复杂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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