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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生效的条件,合同要约有效的情形

合同纠纷 2个月前 (07-08) 浏览 77

一、合同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不是向社会大众发出。比如拍卖公告向大众发出它不属于要约。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如果发出悬赏广告,一旦有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事宜,合约即告成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同意的答复),要约人受自己要约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

二、合同要约有效的情形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程序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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