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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生效的条件及有效情形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71

一、合同要约生效的条件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需明确表达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或其他形式的商业信息。

2.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应针对具体对象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特定人,而非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例如,拍卖公告面向大众发布,不构成要约。广告通常也属于要约邀请,除非是悬赏广告,此时广告即视为要约。一旦有人完成悬赏事项,合同即成立。要约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发出,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例如,某水泥厂向四个建筑公司分别发出各500吨水泥的销售要约,即为有效要约。

3.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具体”是指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若缺乏这些关键内容,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承诺,也可能因条款不全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明确”则要求要约内容清晰无误,不得含糊不清,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准确理解并作出回应。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可能被其了解并决定是否接受。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这体现了“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法律原则。同时,受要约人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提出了新的要约。

二、合同要约有效的条件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首要程序性要件,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旦被对方接受,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实务中,要约也常被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的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要约应由特定人提出
要约人应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名称应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例如,商店中陈列商品并标明价格,即构成要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要约,因缺乏行为能力,属于无效要约。

2. 要约应针对特定的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需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公众。

3. 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要约应包含合同成立所需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包含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项要素,即构成有效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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