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内容是否必须与要约一致?未在期限内承诺的法律后果
一、承诺内容是否可以与要约不同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成立的核心要件。承诺应是对要约的完全且单纯的接受,而非附加其他条件或作出修改。若受要约人希望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其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相符,否则可能被要约人视为拒绝,导致合同无法成立。若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内容作出扩张、限制或变更,则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判断承诺是否与要约一致并非简单之事,因为受要约人通常不会仅以“同意”来回应要约。因此,需对承诺内容进行具体分析。若承诺仅在表述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实质内容未发生改变,则不应否定其效力。若承诺中加入了新的条件,应进一步判断这些条件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内容。若未实质性改变,则仍视为承诺;若已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产生新的要约。
二、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如何处理
若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则表明要约人已规定了该要约的有效时间。超过该期限未作出承诺的,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告终止。在通常情况下,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且受要约人也未作出答复,要约何时失效?一般而言,若要约发出后,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未收到承诺,则要约应视为失效。这里的合理期限,需结合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