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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能否撤回?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205

一、要约是否可以撤回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发出。要约之所以可以撤回,是因为在生效前,它尚未对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因此,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尚未生效时撤回,有助于其及时调整交易意图。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如果撤回通知是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生效,此时是否能撤回,需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若想有效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通常情况下,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未及时送达,此时要约仍有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则视为撤回通知未迟到,仍具有撤回要约的效力。
要约不仅可以撤回,还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撤回是使未生效的要约不生效,而撤销是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此外,撤回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即有效,而撤销通知则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否则不一定有效。

二、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终止,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签订合同,即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此时,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新的条件,这通常被视为反要约。即使反要约尚未被要约人接受,只要受要约人发出反要约,原要约即被视为被拒绝。例如,甲收到乙的要约,乙规定该要约在两周内不可撤销。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部分不同条件,乙未予接受。此时,甲的行为可视为对原要约的默示拒绝,即使期限尚未届满,原要约也已失效。若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又反悔,可撤回其拒绝通知,但撤回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在拒绝通知到达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撤销要约。在要约已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在该期限内承诺,要约即失效。若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通常认为,只要要约人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未收到承诺,该要约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即失效。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从而导致原要约失效。反要约通常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也不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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