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诺能否撤回及变更要约内容的法律处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72

一、承诺发出后是否可以撤回
承诺在发出后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表示不再使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由于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随即成立,因此若撤回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承诺已生效,合同已成立,此时受要约人便无法撤回承诺。

二、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应如何处理
承诺的内容原则上应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更改,否则视为新的要约。然而,在实务中,承诺的变更并非一律无效。若形式上虽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未改变要约的核心内容,仍可认为承诺有效。例如,若双方在主要条款上达成一致,仅对附随事项作出附加条件或其他非实质性修改,该承诺仍为有效。

此外,若要约内容本身具有可分性,如涉及多个独立或可替代的物品,受要约人可以对其中一部分作出承诺。对于是否可分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若承诺在形式上扩展了要约的内容,通常可视为对超出部分作出新的要约,例如对“出卖一百斤茶叶”的要约,若承诺“购买二百斤”,则可解释为承诺购买一百斤,而对超出部分则构成新的要约。因此,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并非绝对无效,只要该变更不是实质性内容,且要约人未明确反对,一般仍可视为有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