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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有效条件及形式有哪些?详解承诺的法律要件与作出方式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314

一、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与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只能由被要约人作出。若第三者知晓要约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由谁作出,承诺的效力是相同的。
2. 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时间是指要约中规定了答复期限的,承诺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若要约未规定期限,则通常认为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有效,例如信件、电报往来所需时间,或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均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因此,若承诺内容与要约不一致,或由第三人作出,或超出规定时间,则不构成有效承诺。关于承诺的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国家要求较为严格,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方能成立有效的承诺。而英美法系则相对灵活,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若要约人是商人,且要约中未明确禁止附加条款,被要约人在承诺中加入某些条款,仍可视为有效承诺,不视为反要约。

二、承诺应当以哪种形式作出
承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通常情况下,承诺的形式应与要约的形式相对应,即要约以何种方式发出,承诺也应以相应的方式作出。对于口头要约,承诺也应以口头方式作出,若要约设有期限,则沉默不构成承诺。承诺的效力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即成立。对于口头承诺,只要要约人知晓即生效。非口头形式的承诺,其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若承诺的撤回通知迟于承诺本身到达,该撤回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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