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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的定义及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9-02) 浏览 579

一、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存在明显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旨在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旨在使其已产生的法律效力失效。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则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否则不一定有效。法律对要约的撤销也设定了例外情形,即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然而,有以下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已明确设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此履行合同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

在实际经济交往中,合同当事人有时在发出要约后又反悔,此类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因此,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保障交易安全。若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不仅会削弱要约的法律约束力,还可能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受要约人可能因信赖要约而放弃与其他人的交易机会,或为履行合同进行相关准备,如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租赁仓库支付租金等。若此时要约被撤销,受要约人将面临经济损失。为避免此类情况,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设定了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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