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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的撤销,哪些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

合同纠纷 2周前 (09-02) 浏览 31

一、什么是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经济交往中,有些合同当事人在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的情况经常发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对要约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做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既会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拒绝了同其他人做交易的要约,如果这时要约人撤销要约,就会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再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为承诺做了准备工作,如为购买商品付款而向银行贷了款,这就要支付银行利息;或者为了准备接受来货而租赁了仓库,这就要支付租金,等等,如果要约撤销了,受要约人就要承受以上所支付款项的损失,为此,本条对要约做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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