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长太美”被辞退引争议,公司经理质疑其职业适配性
海峡网讯,24岁的英国女性Emma Hulse声称自己被影视制作公司Unit TV辞退,可能是因为“长得太美”。当天她到公司准备开始8小时轮班时,当班经理突然问她:“你为什么不去走秀当模特?”并提议带她“喝上一杯”。随后,经理未作任何解释,便将她打发回家。
Unit TV公司已确认Emma的说法,并表示涉事经理因违反公司规定已被劝退。Emma在求职网站上的自我介绍中,标注了自己的职业身份为推销员、制片助理和摄像助理,目前居住在伦敦的梅费尔区,这是一个上流住宅区。
她表示:“那天我到公司后,正准备开始工作,经理却问我是不是模特,为什么不去走秀或者‘站街’?”“虽然我涂了口红,但我觉得并没有不恰当的地方。我穿的是衬衫和长裤,也没有任何不得体之处。”随后,经理要了她的联系方式,并约她出去喝一杯。然而,Emma之后却收到了被辞退的通知。
她感到十分困惑,表示:“当时我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许这家公司就喜欢招一些长相普通的人,而像我这样‘太美’的员工反而容易让他们分心。”“我之前在多家制作公司工作过,从未因为外貌被辞退。”
不少网友对此表示热议,有人质疑:“长太美也是错?”也有人认为,公司以员工外貌为由进行辞退,显然缺乏正当理由。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辞退员工。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因合同无效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条则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患病无法继续工作、不能胜任岗位或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八条规定,应依照第四十七条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Emma的遭遇若被认定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她有权依法要求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