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万买房蒸发17平方米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550万买房蒸发17平方米
根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民刘先生在2005年,按原单位的“房改房”政策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西城区丰盛胡同的一套房屋,房屋情况页显示,房屋为一居室,建筑面积是44.86平方米。
买房后不久,刘先生将这套房屋出租,自己和家人住在单位宿舍。2015年,刘先生的儿子准备结婚,刘先生与妻子商量将该房产出售,用房款到其他地方买房。此时,丰盛胡同的房屋变成炙手可热的“学区房”,房屋总价也翻了百余倍。
当年10月,刘先生将房屋卖给李先生。《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以550余万元的价格交易44.86平方米的此房屋。2016年1月,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李先生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同样载明了建筑面积为44.86平方米。随后,买家李先生向测绘部门申请了重新测绘,测绘结果显示,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8.27平方米。同年3月,李先生认为购房时存在重大误解,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返还减少面积的房价款205万余元。西城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先生返还李先生房款205万余元
律师说法: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重大。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误解的情况,可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