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孩子偷买手机遭拒退货,父母能否成功维权?
近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李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偷偷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据李先生称,孩子可能是为了玩游戏或使用社交软件,才萌生了购买手机的想法。尽管之前孩子曾提出过这个要求,但李先生考虑到其年龄尚小,未予同意。直到4月中旬,他发现儿子已经背着自己使用了一部VIVO手机,这才意识到问题。
李先生随即找到购买手机的地址,并带着孩子前往附近的手机营业厅要求退货。然而,商家工作人员拒绝了这一请求,理由是手机已被使用过,且已无原包装,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货。李先生表示,孩子为了隐瞒购买行为,甚至将包装盒和说明书都扔掉了,只保留了手机本身。
李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愤怒,认为商家在销售时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询问,也没有核实孩子的年龄和是否有购买能力,这种行为不仅不负责任,还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他指出,孩子才上初中,购买价值1400多元的手机显然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商家的做法过于唯利是图。
随后,李先生联系了消费者协会,并报警处理。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总则》,13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手机并非适合该年龄段的必需品,因此家长有权对孩子的消费行为进行追认或拒绝,并要求退货。
最终,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商家同意退货,但由于手机已无原包装,需扣除300元折旧费。李先生与商家达成一致,顺利完成了退货流程。
关于未成年人购买商品是否有效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即将于今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若未成年人未经同意擅自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或服务,该行为的效力待定,需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判断是否与其行为能力相匹配。若父母不予以追认,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父母有权要求商家返还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