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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万元存款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本息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30

2015年,程女士将77万元存入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的借记卡账户。然而,存款到账当天,该卡就在杭州、深圳等地被消费了6万多元,随后几天又在全国各地发生了100余笔交易。昆明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潘家湾支行应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中,银行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系统,确保服务场所和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储户的信息、密码等数据安全。一旦储户信息被窃取,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资金安全,并谨慎审核取款人身份。

77万元存款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本息插图

在本案中,由于银行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身份审核义务,导致储户资金被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应对此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或能证明储户自身存在过错。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保障储户数据不被复制、窃取的义务。

若他人能够使用伪卡(即克隆卡)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内的信息被复制并存储至伪卡中,且伪卡在输入密码后仍可正常交易,这表明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能确保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也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银行卡,直接导致储户账户资金被盗刷,违反了储蓄合同对安全性的基本要求,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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