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77万元当天被盗刷 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本息
存入77万元当天就被盗刷
2015年,程女士将77万元存入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的借记卡上。当天,该卡即在杭州、深圳等地消费6万多元,随后几天又在全国各地发生100余笔交易。昆明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本息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承担向持卡人提供达到足够安全的交易系统,即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谨慎的审核取款人身份。持卡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因银行未履行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身份审核义务,而造成储户的银行卡资金被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或者银行能够证明储户存在过错。
同时,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负有保证储户卡内数据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他人若能够利用银行卡的伪卡(即克隆卡)进行交易,说明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进行正常交易,因此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充分尽到银行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存款被盗刷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况下,银行方面因不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直接导致储户的账户资金被盗刷,违反储蓄合同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在储蓄合同中,银行应该承担向持卡人提供达到足够安全的交易系统,即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谨慎的审核取款人身份。持卡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