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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旅游合同纠纷案:旅行社未履行热气球安排义务被判赔偿1500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83

高女士于2012年8月前往中国旅行社门市店咨询赴埃及、土耳其旅游的相关事宜。在咨询过程中,她特别提出希望乘坐热气球,旅行社在行程单第四日以大字标注“午餐后安排乘坐热气球”,并明确说明热气球为自费项目,每人费用为150美元,需提前支付。2012年9月,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自费项目及价格以出团行程单为准,且热气球活动由游客自行安排并协商导游。出发前,高女士收到了旅行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出团通知,其中第四日的行程未包含热气球活动,其余内容与咨询时的行程单一致。高女士随即联系旅行社,对方口头表示可在抵达后与当地导游协调安排,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她未仔细核对行程单的修改。抵达埃及后,高女士提出安排热气球,但导游表示无法安排。随后,高女士将此事反馈至旅行社,旅行社人员通过短信回复称已通知境外安排,但在庭审中表示该短信并不构成正式承诺。高女士通过多方查询发现,热气球飞行通常安排在日出前后或日落时分,午后因天气炎热不适合飞行,且当地并无午后时段提供热气球服务。因此,她认为旅行社在最初咨询时对其作出了欺诈性承诺。旅行社则辩称并非所有公司都在日出或日落时飞行热气球,因此不能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高女士指出,热气球是她此次旅行的主要目的,也是她选择该旅行社并支付较高团费的原因,若无法实现该项目,整个行程将失去意义,她还需再次前往埃及或土耳其才能体验热气球,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双倍热气球费用、往返机票、报名费损失及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未构成欺诈行为。同时,高女士未实际支付热气球费用,且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法院对高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热气球费用及全额赔偿机票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报名费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高女士报名费损失150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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