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旅游引发合同纠纷,旅行社应适当履行旅游合同
国外旅游引发合同纠纷
高女士在2012年8月至中国旅行社门市店咨询赴埃及、土耳其旅游事项。由于高女士特别提出乘坐热气球,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在第四日用大字注明“午餐后安排乘坐热气球”,并约定热气球自费每人150美元,须提前交钱。2012年9月,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写明:自费项目和价格以出团行程单为准,自费热气球旅游者自行安排、与导游协商。出发前,高女士收到了旅行社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出团通知,该通知在第四日行程中,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其余部分均与高女士咨询时的行程单一致。高女士称,她就此联系旅行社,旅行社口头表示可以到达后和当地地接导游联系,而出于信任,她没有注意旅行社修改行程单,将联系乘坐热气球的义务排除。高女士到达埃及后即提出安排热气球,导游称不能安排,高女士将纠纷反应到旅行社,旅行社人员短信回复已通知境外安排,但庭审中旅行社表示该短信并不代表其承诺解决。
高女士经多方查询得知,热气球飞行都在日出前后或日落时,午后由于天气过热不适宜热气球飞行,旅行地当地也并没有可以午后乘坐的热气球。因此高女士认为,旅行社在其最初咨询时为使其报名作出了欺诈性承诺。而旅行社认为并非所有公司均在日出日落时分飞行热气球。高女士称,由于热气球是她此次旅行的主要目的,也是选择团费较贵的中国旅行社的原因,没有乘坐热气球,使得她的整个行程毫无意义,并且需要再次去埃及或者土耳其乘坐热气球。因此高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双倍热气球服务金额、往返埃及或土耳其的两人机票款、报名费经济损失、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
旅行社应适当履行旅游合同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构成欺诈。高女士并未支付热气球乘坐款项,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内容未认真审查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高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热气球乘坐费用、全额赔偿机票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高女士系信任旅行社的行程单安排而选择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对于其主张的报名费经济损失,法院考虑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高女士报名费经济损失1500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