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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改名企图躲债,当事人应履行借款合同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9

多次改名企图躲债

2002年12月30日,被告曾勇剑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罗某借款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签名为曾勇剑。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曾勇剑邮寄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邮局却以查无此人将法院邮寄的特快专递退了回来。后原告经打听,得知被告还有一名字叫曾宪飞,便要求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其户籍登记信息,公安机关根据其公安网查询到了曾宪飞的登记信息,但该登记信息显示曾宪飞的曾用名是曾贤飞,并没有关于曾勇剑的信息,而原告根据公安网上曾宪飞的照片,可以很确定的认出此人即是曾勇剑,这让法院办案人员及原告陷入了困惑。后法院办案人员抱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决定查询曾宪飞的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即纸质档案)。结果发现,曾宪飞原名曾勇剑,后改名为曾贤飞,之后又改名为曾宪飞,因公安网上只能登记一个曾用名,所以只能显示曾宪飞、曾贤飞的信息。至此,法院才最终确定曾勇剑、曾宪飞、曾贤飞为同一人。

当事人应履行借款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勇剑拖欠原告罗某借款36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曾勇剑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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