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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改名企图躲债,法院查明真实身份并支持还款诉求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30

2002年12月30日,被告曾勇剑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罗某借款3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签名确认为“曾勇剑”。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未偿还分文。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曾勇剑邮寄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然而,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将特快专递退回。原告随后通过打听,得知被告还曾使用过“曾宪飞”这一名字,遂请求法院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其户籍信息。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网络查询,发现曾宪飞的户籍登记中曾用名为“曾贤飞”,并无“曾勇剑”的记录。但原告根据公安网上的照片,确认该人即为曾勇剑,这一情况让法院工作人员和原告都感到困惑。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法院办案人员秉持严谨态度,进一步查阅曾宪飞的原始户籍纸质档案。结果显示,曾宪飞原名曾勇剑,后改名为曾贤飞,再后来又改为曾宪飞。由于公安网络系统仅能登记一个曾用名,因此仅显示了“曾宪飞”和“曾贤飞”的信息,未能体现“曾勇剑”这一原名。至此,法院最终确认“曾勇剑”、“曾宪飞”、“曾贤飞”实为同一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勇剑拖欠原告罗某借款36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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