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干洗店格式条款推卸责任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26

2005年3月16日,郭先生将一件乳白色大衣送到干洗店进行干洗,并叮嘱店员不仅要将衣物洗干净,还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物混洗。店员接受了要求,并向郭先生提供了一张取衣单。然而,当月20日郭先生取衣时,发现大衣的衣袖上沾染了大面积的红色污渍。尽管干洗店进行了重新清洗,但大衣上仍残留红色痕迹。郭先生因此要求干洗店赔偿大衣的全部价值1880元。干洗店承认是由于自身过失导致衣物受损,但指出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如衣物出现污损,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郭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该“顾客须知”第三条无效,并要求干洗店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干洗店提供的取衣单背面“顾客须知”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第三条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被郭先生注意,也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其内容明显减轻了干洗店的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构成不公平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作出说明。由于干洗店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该格式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干洗店应赔偿郭先生大衣的全部损失,即1880元。

本案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供另一方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常见于处于垄断或专营地位的公用事业企业,以及为了提高效率而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服务行业。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一方单方面制定,制定方往往倾向于保护自身利益,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容易导致条款的不公平性。因此,格式条款要有效,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由制定方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在对方要求下作出解释,确保双方对条款内容达成一致。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