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迫签署的欠条是否有效?如何处理无效欠条?
因与张德存在经济纠纷,孟成、孟七等人于2009年9月19日预谋将其从郑州骗至滑县,并在时某开办的洗浴中心内非法拘禁,逼迫张德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当天晚上21时许,孟成等人发现张德后,强行将其带上孟七的面包车,带到洗浴中心并轮流看管,要求张德筹钱。次日晚上,张德联系郑州的宋某前来滑县,孟成等人又将宋某带至洗浴中心,逼迫张德写下欠条,并让宋某作为还款担保人。随后,孟成等人将张德送至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放其离开以筹钱换取宋某的释放。张德获得自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成功解救了宋某。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张德的左右手腕关节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时某、王某、郭某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孟成、孟七等人也赔偿了张德的损失共计16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孟成、孟七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时某、王某、郭某等人则为从犯。鉴于案发后各被告人均积极赔偿损失,且时某等人有自首情节,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孟成、孟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缓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