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款
旅游合同引发纠纷
2000年2月6日,为开阔视野,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村民老杨,决定组织人员到新马泰及港澳和西双版纳旅游。老杨等与曲靖某旅行社口头约定后,老杨因护照被拒签而未能成行该次旅游。为此,老杨的老伴也表示放弃该次旅游。同月22日,旅行社工作人员为老杨出具了一张1.4万元的收条。不幸的是,一直到老杨于去年去世,依然没有完成此境外游的心愿。
对于老杨的境外游一事,旅行社却另有说法。早在2000年2月6日的那次境外游,实际上是旅行社按照业内惯例,免去了时任村长的老杨的费用,老杨实际也没有交过旅游费用。再说,老杨直到2004年才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过了诉讼时效。
老杨去世后,其老伴张女士多次找旅行社要求退款或者安排旅游,但均遭到拒绝。张女士遂以旅游合同未解除和撤销为由将旅行社告进法庭,请求判令旅行社赔还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款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还张女士1.4万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旅行社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旅行社虽提出老杨实际未交旅游费用的主张,但没有举证证实,而张女士提出交钱的主张有旅行社工作人员出具的收条证实,旅行社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收到费用后,旅行社既未安排旅游也未退费,同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作出解除合同的表示,合同尚在履行期间,被告上诉抗辩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旅行社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