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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约定与支付不一致,不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81

定金约定与实际支付不一致时,如何处理?2009年10月2日,村民张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花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应在10月30日前向黄某提供1000公斤花生,黄某按每公斤4.4元的价格支付货款,并应先支付定金1000元。然而,黄某当时随身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0元定金,并表示剩余500元将随后补足,张某对此表示同意。之后,黄某多次要求张某交付花生,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11月10日,花生市场价格上涨,张某单方面决定不再履行合同。黄某遂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但张某提出异议。那么,定金约定与支付不一致时,张某拒不履行合同,黄某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定金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定金数额应按约定计算,因此张某应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双方约定定金为1000元,但黄某实际支付的仅为500元,这属于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因此定金数额应以实际支付为准,张某只需返还1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张某与黄某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则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张某并未对黄某支付的500元定金提出异议,也未拒绝接受,因此应视为双方对定金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定金数额应确定为500元。综上所述,当张某拒不履行购销合同时,黄某要求双倍返还的定金金额应为1000元,而非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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