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索赔30万被法院驳回
近日,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增值税发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与被告天元恒业电器厂于2002年12月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河姆渡公司向天元厂提供洗衣机电机产品。从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双方多次进行业务往来,每次交易均由天元厂通过电话告知所需货物数量,河姆渡公司随后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结算过程中,天元厂采用银行电汇方式支付货款,而河姆渡公司则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天元厂。值得注意的是,每次电汇金额与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并不一致。
在此期间,河姆渡公司共向天元厂邮寄了34张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560万元;天元厂则向河姆渡公司电汇货款29次,总金额为530万元。基于发票金额与电汇金额的差额,河姆渡公司起诉要求天元厂支付30万元的差额货款。
被告天元恒业电器厂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发票不能作为已收到相应货物的凭证,因此不认可存在欠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收货物的数量,仅凭发票金额与电汇金额的差异主张欠款,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