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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加入父亲之债务,法院判决应承担还款义务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117

儿子加入父亲之债务

债权人因找不到债务人,便找到债务人之子要求还款,债务人之子承诺与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赖某州系被告赖某之父。2008年7月7日、7月9日、10月7日,被告赖某州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万元、1万元、1万元,并分别具立了借条,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赖某州仅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2009年8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偿还。2010年1月9日,被告赖某在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赖某州具立的借条上注明了“此据属实,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字样。后两被告仍未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应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赖某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赖某事后在被告赖某州所具立的借条上签署“此据属实,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应与被告赖某州共同承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予以支持。11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州、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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