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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承担问题解析:原公司欠款由新公司继续偿还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40

大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曾从王某处购买煤泥,双方采取不定期结算方式。至2011年7月10日,经结算确认,大伟公司尚欠王某煤泥款471,060元,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加盖公司印章,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之后,大伟公司陆续偿还了130,000元,剩余341,060元货款未予支付。

2011年10月10日,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为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李某变更为马某。变更后,王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伟业公司承担原大伟公司未清偿的341,060元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除非有特别约定,变更后的公司仍应承继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中,伟业公司系由大伟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演变而来,并非新设立的公司,也不存在免除债务的情形,因此,伟业公司应对大伟公司变更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伟业公司偿还341,06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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