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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需双倍返还定金?详解无权处分情形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427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需要返还定金?2005年11月14日,被告余某将南康某新城的一套房屋及车库转让给原告周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6.5万元,车库价格为3.5万元;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应在两个月内,即2006年1月14日前付清;在付清房款的同时,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钥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然而,2006年2月20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付房产证及房屋的义务,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被告余某则辩称,该房屋及车库属于其妹妹所有,他既无所有权也无处分权,因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无效的后果仅是返还定金5万元。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出卖他人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其中,“属于出卖人所有”是指出卖人是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处分”则是指在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然而,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卖时,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利益5万元。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132条,出卖人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余某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未经其妹妹的授权,因此其无权处分房屋,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不当得利原则返还定金,因此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理由如下:

1.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中,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仅影响合同的履行及买受人是否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并未包括因无权处分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法定效力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应为有效。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交付房产证和钥匙的情形,属于履行不能,而非合同无效。这种履行不能通常由出卖人或第三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非外界不可抗力因素,故不应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 若被告以无所有权及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将无法依据合同请求履行义务,仅能主张信赖利益的保护,即要求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显然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无处分权人随意利用他人财产签订合同,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其效力应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来判断。在本案中,被告余某虽无处分权,但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且双方具有真实交易意愿,因此合同应为有效。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以维护交易的公平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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