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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未过户 恶意毁约被驳回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7-29) 浏览 91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一纸诉状搅乱了刘老先生的生活,原来在十年前刘老先生购买了范先生名下的央产房,至今未过户。由于近些年北京房价的飞涨,房屋价格已经翻了几倍,曾经几十万元的房屋已经市价300余万元。范先生将刘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腾退给范先生。

刘老先生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时不知所措,自己合法买的房子,合同也签了,房款已经付了,且住了也十余年了,怎么范先生说毁约就毁约呢。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首先,双方签订房屋的主体合格,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的意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次,双方买卖的标的合法,虽然房屋交易的标的是央产房,但是在范先生购买央产房时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是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且刘先生与范先生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待涉案房屋具备交易条件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该约定并不违法,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条件合同,受法律保护。再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刘老先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已经实际入住,刘老先生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综上,范先生的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亦不具备约定事由,故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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