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墙面渗水 维修费谁来负担
案情简介:出租房墙面渗水
2012年4月18日,查某承租汪某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一层用于经营快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第一年租金为7万元,第二年租金为7.3万元,第三年(16个月)为10.14万元。承租后查某为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经营过程中,查某对堵塞的排水沟进行了疏通,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了维修,相关费用都是查某本人支付。2013年该房屋二楼楼面积水并渗水到一楼,汪某一直没有及时请人进行维修,导致查某一楼的部分装修遭到损坏,影响经营。2015年6月,查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损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某承租汪某房屋后进行的装修是正常经营所需,花费的费用与汪某无关,在经营过程中,查某对下水道进行疏通、对房屋装修进行维修都系查某自身经营正常需要,由查某自行负担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汪某二楼楼面积水渗水到一楼的情况确实存在,汪某没有及时请人维修导致查某经营的店面部分墙体渗水而造成查某维修费及营业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查某支付的维修费用和营业损失进行赔偿。鉴于对查某一楼房屋的装修损坏不大,对查某经营的影响较小,而查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确切的金额,为解决纠纷,本院酌定汪某赔偿查某损失的金额为2015年度4个月的租金即25,350元。查某与汪某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故查某要求汪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维修费谁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查某与汪某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查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对下水道进行维修都系自身经营正常需要,故查某无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汪某等人主张该部分维修及装修费用。汪某等人的二楼渗水,造成查某维修费及营业损失,对该部分维修费用和营业损失查某有权向汪某等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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