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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墙面渗水维修费谁来承担?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4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8日,查某承租汪某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楼用于经营快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第一年租金为7万元,第二年为7.3万元,第三年(16个月)为10.14万元。查某在承租后,为满足经营需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经营过程中自行疏通堵塞的排水沟、维修房屋损坏部分,相关费用均由查某自行承担。

2013年,该房屋二楼因积水导致渗水,渗入一楼,汪某未能及时请人维修,致使查某一楼部分装修受损,影响了正常经营。2015年6月,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营业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某在租赁期间进行的装修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查某自行疏通下水道、维修房屋损坏部分,亦是出于经营需要,由其自行负担费用并无不当。

汪某的二楼积水导致一楼渗水,确实给查某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由于汪某未及时维修,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查某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营业损失进行赔偿。但考虑到查某一楼的装修损坏程度较轻,对经营的影响也较小,且查某未能提供确切的损失金额证据,法院酌情判决汪某赔偿查某2015年度4个月的租金,即25,350元。

此外,查某与汪某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因此查某要求汪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同时,若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本案中,查某与汪某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查某的装修及下水道疏通属于其经营所需,不能据此要求汪某承担相关费用。而汪某二楼渗水导致查某损失,查某有权就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和营业损失向汪某主张赔偿。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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