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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承诺回购车辆 交付后车辆不知所踪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7-30) 浏览 100

案情简介:租车公司承诺回购车辆

2015年10月14日,杨某与某担保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杨某支付22万元,由某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到杨某名下,杨某将上述车辆租赁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季度9900元,合同期满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诺按总价款回购上述车辆,退还杨某总价款,并由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某担保公司同意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为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日,杨某购买了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将该车辆交付给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某汽车租赁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7月25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杨某9900元租金,租金欠付之日为2016年7月15日。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22万元,并支付拖欠租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某担保公司对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公司承担。

某汽车租赁公司辩称,杨某陈述事实属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杨某的车辆后,将车辆出租给一个叫贾某的人,因为贾某跟别人有经济纠纷,所以别人把这辆车扣了,因为车辆被扣了,贾某也联系不上,公司没钱给杨某支付租金,请法院帮忙找回这辆车。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两公司签的的车辆租赁及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杨某依约购买了车辆,并将车辆交付给某汽车租赁公司,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某汽车租赁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杨某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车辆或者赔偿购车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出租后被他人扣押占有,某汽车租赁公司已经失去了该车辆的占有,故应当由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杨某购车款2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按期支付杨某租金,现杨某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车辆或赔偿购车款的主张,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故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当继续支付租金的期限为欠付租金之日至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杨某购车款的确定之日。某担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违约之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交付后车辆不知所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杨某与某担保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汽车租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虽然某汽车租赁公司称其未按时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租车人贾某跟别人有经济纠纷,车辆不知所踪造成的,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汽车租赁公司仍需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杨某有权主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对其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租车公司承诺回购车辆 交付后车辆不知所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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