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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购买婚房却遇凶宅 买受人可否撤销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232

2014年3月26日,孙某通过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与甄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628万元的价格购买甄某名下的1905号房屋。孙某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甄某随后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完成了过户登记。然而,孙某在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甄某的爱人曾在2005年11月某日凌晨从该房屋跳楼自杀。因与甄某协商未果,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甄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甄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释明程序上不够充分,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淀区法院在重新审理后认定,1905号房屋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而甄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孙某披露这一重要事实,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合同,要求甄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孙某相应的损失。甄某再次提起上诉,但北京市一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本案中,房屋是否为“凶宅”属于与合同订立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买方。虽然“凶宅”并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但其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属于重大事实。法院查明甄某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从而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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