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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约定为永久 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73

案情简介:租赁期限约定为永久

某地政府为改善城镇建设面貌,与杨某口头协议,从1998年初开始,某地政府提供临街75.6㎡土地,杨某出资2.4万元,由某地政府为杨某建设2间共40㎡房屋,1999年1月交付杨某使用,杨某每年向某地政府支付土地租赁费453.6元。2000年5月17日,某地政府、杨某补签了《集资建房合同》,对上述口头协议予以书面确认。该合同第三项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永久,房屋结构为一层砖混结构平房,第四项约定每年杨某向某地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租赁费453.6元,第六项约定合同自1999年4月1日生效。2002年3月20日,该合同经司法局公证处公证。2014年1月1日起至今,杨某欠某地政府土地租赁费共计2263元。2015年6月,杨某未经某地政府同意,在原有一层平房的基础上开始加盖第二层,现已竣工。

法院判决:变更租赁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政府、杨某口头达成集资建房协议后,双方按照协议内容相继履行,之后又补签了书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该合同签订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关某地政府提供土地、建房供杨某使用,杨某出建房资金、向某地政府给付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某地政府、杨某对应给付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数额均无异议,故对某地政府诉请由杨某给付2263元租赁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某地政府主张合同第三项约定房屋结构为一层砖混结构平房,杨某未经某地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无权私自加盖第二层楼房。因该合同为集资建房合同,由某地政府建设房屋供杨某使用。故该项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某地政府当初建设并提供给杨某使用的房屋结构是一层砖混结构平房,并非明确约定禁止杨某加盖第二层。因此加盖二层行为,并未构成本合同违约情形。在所租赁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建设施工,应由双方协商并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法规调整。故对某地政府请求由杨某拆除加盖的第二层楼房并恢复原状的主张不予支持。

某地政府杨某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约定生效时间为1999年4月1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现行《合同法》可以适用于本案纠纷。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故该《集资建房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即该租赁期限应依法变更为自199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某政府与杨某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杨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某政府与杨某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永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故该《集资建房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应变更为自199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期限约定为永久 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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