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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转租无效租户如何维权?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8

案情简介:二房东擅自转租被判无效
2003年7月15日,某人防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为提升经营效益、改善城市景观并落实市规划局关于人防出口改造的方案,双方同意对人防工程西南消防出口进行调整,将其向南偏西移至靠近某宾馆大门的位置,原结构和使用功能保持不变,地下通道及出入口的产权仍归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改建后,两侧出入口及中间地面作为某公司通道使用,某公司需每年向某人防公司支付42500元补偿费用,按半年支付两次,先付后用。协议还规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然而,2014年4月10日,某公司向某人防公司支付了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期间的租金21250元,之后未再支付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以及2015年3月15日起至今的租金。
另查明,2014年9月4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在未获得某人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公司名义将“四号房”转租给王某用于手机行业经营,并一次性收取王某5年(2014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的房屋租赁使用费共计20万元。王某承租后,一直在此从事手机经营活动。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腾空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防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某人防公司已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某公司使用,但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擅自转租,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某公司擅自转租及拖欠租金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人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腾空房屋,并要求支付拖欠租金33758元及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某人防公司的合理合法诉求,法院予以确认并支持。

律师说法:租户应如何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某人防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某公司未经某人防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某,已构成违约,某人防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由于某公司擅自转租导致合同解除,王某继续占有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其若主张权益,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以上是关于“二房东转租被认定无效,租户该怎么办”的案例分析。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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