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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日期写错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30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3日,王某与魏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三间门面房出租给魏某,租金为每年34000元,租期为五年,每月租金为2830元,按月支付,若未按时交租则合同终止。现王某以魏某未支付2016年12月份租金为由提起诉讼。魏某则提交了两份收条,主张自己已支付过该月租金,只是王某在出具收条时将日期写错了。两份收条内容分别为:“今收到魏某租房三间一个月租金贰仟捌佰元整,时间2016年拾壹月份,房主王某,2016年11月2号”;“今收到魏某租房三间租金贰仟捌佰叁拾元整,时间壹个月,自2016年11月3号至2016年12月3日,房主王某,2016年10月30日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魏某之间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为五年,且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因此本案租赁关系尚未终止,王某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魏某是否已支付2016年12月份租金的争议,合同中并未约定每月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魏某提供的两份收据中,金额大小写一致,且均明确标注为“2016年11月份”租金。魏某虽主张其中一份收条(2016年10月30日出具)上所写的日期有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书写错误。因此,魏某仅凭这两份收据主张已支付12月份租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魏某主张其已支付12月份租金,但所提供的收据中并未明确记载该月租金,且日期存在矛盾,未能有效证明其主张。因此,魏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需向王某支付2016年12月份的租金。

以上是关于“收条写错日期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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