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调动岗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详情:用人单位单方调动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职工,本来做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时。2014年9月,因同部门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小芳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小芳对之十分不满,于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2天后,公司答复小芳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出具《警告书》给予小芳书面警告。小芳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自8时至17时。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周,小芳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芳不服公司规定并在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调动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不合法行为
法院判断,虽然小芳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小芳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调整。公司两次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综上所述,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何时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将小芳从行政岗位调到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也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却并没有征得小芳的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小芳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因此,小芳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并且在类似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要充分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更多劳动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