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未到期租赁合同,新房主是否必须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肉串店的业主。2010年7月1日,王某与原业主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赵某经营使用,租期为三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之后,赵某将该肉串店出兑给李某。2011年4月3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出兑协议,王某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并承诺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履行。张某随后分别于2011年6月1日和2012年6月1日向王某支付了租金共计68000元,分别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的3.3万元,以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的3.5万元。
2012年10月8日,杨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2013年1月4日,杨某通知张某迁出房屋,张某拒绝。随后,杨某于2013年1月24日对该房屋实施了停水、停电措施,导致张某无法正常经营。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杨某购买房屋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杨某作为房屋买受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杨某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租赁关系,并采取停水、停电等行为,导致张某无法正常经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提出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请求,因原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张某迁出,该判决已生效,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主张的经济损失8万元,法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均因无法鉴定而被退回,因此无法确定具体损失金额,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张某主张的工人工资和肉串损失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但考虑到2013年1月24日至租期届满期间,张某因杨某停水、停电而无法营业,导致租金损失,这部分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根据张某已支付的租金3500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1日),法院计算其租金损失为157天,按每月30天计算,赔偿金额为35000元 ÷ 12个月 ÷ 30天 × 157天 = 15263.89元。
律师说法:新房主有义务继续履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杨某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作为新房主,有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杨某擅自停水、停电,导致张某无法正常经营,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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