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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履行增值税发票交付义务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204

案情简介:出卖人未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附随义务引发纠纷
2009年,纺织公司与织造厂存在业务往来,织造厂应为其开具金额为16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纺织公司以未收到发票且已超过法定开具期限为由,起诉要求织造厂赔偿其因无法抵扣而造成的损失2万余元。织造厂则主张已将发票交给纺织公司员工胡某,但纺织公司予以否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织造厂是否及时履行了交付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纺织公司据此要求织造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织造厂需赔偿纺织公司损失2万余元。

法院判决:织造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织造厂已开具了16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其未能谨慎核实发票接收人胡某的身份,导致发票抵扣联在流转过程中遗失。此外,织造厂在发票丢失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纺织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发票认证手续,从而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对此,织造厂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其未完成发票的有效交付,构成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纺织公司进项税款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织造厂已开具发票,为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其应赔偿纺织公司因未及时履行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判决织造厂赔偿2万余元。

律师分析:出卖人未及时履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交付属于交易双方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销售方有义务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该义务不仅属于合同约定内容,也具有法定义务性质,应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予以履行。若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即构成未完全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在发票丢失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买受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证、丧失进项税额抵扣权利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税款损失。本案中,织造厂作为出卖方,未能及时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赔偿纺织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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