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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附随义务 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3) 浏览 85

案情简介:出卖人未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附随义务引发纠纷

2009年,纺织公司因与织造厂业务往来,就后者需开具的16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者以未收到且超开具法定期限为由,诉请赔偿其可抵扣而未抵扣损失2万余元。织造厂称已交给纺织公司员工胡某,但纺织公司否认。双方因织造厂是否及时履行交付增值税的附随义务而引发纠纷,纺织厂要求织造厂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织造厂应赔偿纺织公司损失

本案中,织造厂虽开具了16万余元增值税发票,但因未谨慎审查发票接收人胡某身份,致发票抵扣联在流转中丢失,又未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致纺织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证手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余元,对此织造厂明显存在重大过错。织造厂未完成发票的有效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纺织公司进项税款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16万余元增值发票织造厂已开具过,为保护受害方利益,对纺织公司主张损失,有过错的织造厂应予以赔偿。判决织造厂赔偿纺织公司损失2万余元。

律师分析:出卖人未及时履行附随义务的后果

《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民事权利义务角度,增值税发票开具与给付对于交易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销售方给付购买方增值税发票为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作为合同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完全履行。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有效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行为,在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情况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可抵扣而未抵扣税款损失。本案中,织造厂作为出卖方有及时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其未及时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纺织公司因其未及时履行而引发的损失。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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