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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违反资质规定导致合同效力丧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203

案情简介: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特许人资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2007年,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经营代理合同,约定王某支付10万元“代理费”后,可在重庆市区域内开设“田婆婆洗灸堂”分店、连锁店、加盟店等,且无需实业公司许可,实业公司也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合同还规定,王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王某以“田婆婆洗灸堂重庆市区代理总堂”的名义与冉某签订了加盟经营合同。随后,因央视“3·15晚会”曝光“田婆婆洗灸堂”涉嫌使用假药,严重影响其经营声誉,冉某以王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王某所获得的是经营权,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权。尽管合同中使用了“代理”一词,但其实际内容并不符合代理关系的法律定义。本案中,虽然王某以“田婆婆洗灸堂重庆市区代理总堂”的名义与冉某签订加盟合同,但该名称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因此,合同的实际主体应认定为冉某与王某。

然而,该加盟经营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律师分析: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在本案中,冉某通过支付加盟费,有偿取得了“田婆婆洗灸堂”的经营资格,并需遵守一系列经营规范,如保持加盟店的设备、装潢、服装、招牌等符合统一标准,按时参加管理会议,保守技术秘密等。这种综合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典型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但关键在于,作为特许人的“田婆婆洗灸堂重庆市区代理总堂”并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特许人资格。因此,其与冉某签订的加盟合同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若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形,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您有更多关于合同效力及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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