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火灾烧毁 租金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租房被火灾烧毁
2013年10月15日,贺某、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陈某作为出租方将房屋有偿出租给贺某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16日至国家征用止,租赁价格为每间每年40000元;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贺某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在租赁期内,贺某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其自行承担;陈某在经营期间收取房屋、水电押金,每间3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将商铺和楼上房屋交付贺某使用。贺某将商铺年租金(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40000元、楼上房屋半年租金(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3000元、押金3000元交付给陈某。
2013年11月16日凌晨4时20分,商铺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的火灾。因火灾导致贺某、陈某《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的房屋毁损,贺某无法继续使用,故要求陈某返还其剩余的租金及押金。双方协商不成,贺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因火灾已发生毁损,且没有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可归责于本案贺某、陈某,现因火灾导致贺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贺某在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前提下要求陈某返还租金及押金,于法无悖,应予支持。鉴于火灾实际发生时,贺某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一个月,对于该一个月的房租应在诉请中予以扣除,故陈某实际应返还给贺某商铺及楼上房屋的租金39167元、押金3000元。对于贺某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诉请,其仅提供了自制的损失清单证明,上述证据陈某不予认可,贺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且贺某、陈某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贺某要求陈某支付其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17日的营业损失的诉请,该营业损失系预期损失,且贺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预期损失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贺某要求陈某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对于其中租金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可,时间应从贺某实际向陈某主张之日起算,但贺某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于火灾发生之日两周后向陈某主张返还,具体时间无法确认,本院酌情认定起算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对于营业损失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金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贺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房屋因不可归责于贺某、陈某的原因被火灾毁损,贺某不能实现其租用房屋进行经营使用的合同目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贺某有权向出租人陈某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陈某有义务返还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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