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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约定房产赠与无效,法院判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8

婚前协议若涉及对人身权利的限制,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文将通过一个关于婚前协议中房屋赠与的案例,说明这一法律原则。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白某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各有婚姻经历,为表达诚意,双方在结婚登记前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某处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若日后女方无重大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导致婚姻破裂,男方应赔偿女方损失,并将房产的50%所有权转移给女方,最终该房产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白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应按照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则表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房产的50%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仍归原告黄某所有。法院认为,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实质上是对男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男方存在重大过错,故该部分约定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条款无效,该房产仍归原告所有;3、对双方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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